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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欧宝体育app】

更新时间:2023-12-01

本文摘要:(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通过 凭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修订 凭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第四章 耕地掩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七章 执法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土地治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掩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切实掩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生长,凭据宪法,制定本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集会通过 凭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修订 凭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决议》第三次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第四章 耕地掩护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七章 执法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土地治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掩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切实掩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生长,凭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团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可是,国家在执法划定的规模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使用土地和切实掩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全面计划,严格治理,掩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体例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掩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罗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使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制作修建物、构筑物的土地,包罗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使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必须严格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卖力全领土地的治理和监视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有关划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都会人民政府土地使用和土地治理情况举行督察。第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遵守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提出揭发和控诉。第八条 在掩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以及举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结果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 都会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都会郊区的土地,除由执法划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团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掩护、治理和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谋划、治理;已经划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谋划、治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团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谋划、治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挂号,依照有关不动产挂号的执法、行政法例执行。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团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接纳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接纳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接纳招标、拍卖、公然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承包谋划,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条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谋划土地的单元和小我私家,有掩护和根据承包条约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惩罚。单元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惩罚;小我私家之间、小我私家与单元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惩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惩罚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接随处理决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第三章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领土整治和资源情况掩护的要求、土地供应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体例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计划期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体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例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凌驾上一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例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淘汰。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根据下列原则体例:(一)落实领土空间开发掩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掩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水平;(四)统筹摆设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生长;(五)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保障土地的可连续使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领土空间计划体系。

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连续生长,科学有序统筹摆设生态、农业、城镇等功效空间,优化领土空间结构和结构,提升领土空间开发、掩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领土空间计划是各种开发、掩护、建设运动的基本依据。已经体例领土空间计划的,不再体例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应当划分土地使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应当划分土地使用区,凭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通告。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都会以及国务院指定的都会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划定以外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都会建设用地规模应当切合国家划定的尺度,充实使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只管少占农用地。都会总体计划、乡村和集镇计划,应当与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相衔接,都会总体计划、乡村和集镇计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凌驾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都会计划区内、乡村和集镇计划区内,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应当切合都会计划、乡村和集镇计划。

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使用计划,应当与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治理和掩护规模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使用应当切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使用计划,切合河流、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土地使用计划治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国家工业政策、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体例。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划定的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摆设。

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的体例审批法式与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体例审批法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陈诉。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凭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批准权限内的,凭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土地观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举行土地观察。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观察,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凭据土地观察结果、计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尺度,评定土地品级。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土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举行土地统计观察,定期公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公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体例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设全领土地治理信息系统,对土地使用状况举行动态监测。第四章 耕 地 保 护第三十条 国家掩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赔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根据“占几多,垦几多”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元卖力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切合要求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视占用耕地的单元根据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根据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举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元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接纳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淘汰、质量不降低。

耕地总量淘汰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淘汰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划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个体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赔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掩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凭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掩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物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革新计划以及可以革新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尺度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划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凭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划定。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元举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治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规模向社会通告,并设立掩护标志。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克制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原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使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使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克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克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长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八条 克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管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作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作该幅耕地的团体或者小我私家恢复耕作,也可以由用地单元组织耕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定缴纳闲置费;一连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元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团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恢复耕作。在都会计划区规模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举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的有关划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在掩护和改善生态情况、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原化的前提下,开发未使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掩护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条 开垦未使用的土地,必须经由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举行。克制破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克制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凭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对破坏生态情况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恒久使用。第四十二条 国家勉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措施,革新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卖力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切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章 建 设 用 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规模内,为实施该计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根据国务院划定由原批准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详细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都会和乡村、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规模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情况和资源掩护、防灾减灾、文物掩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掩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执法划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划定的建设运动,应当切合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和专项计划;第(四)项、第(五)项划定的建设运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年度计划;第(五)项划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切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尺度。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凌驾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凌驾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划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先行管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管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管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管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管理征地审批,凌驾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划定另行管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法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观察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规模、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赔偿尺度、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规模内通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赔偿安置方案不切合执法、法例划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凭据执法、法例的划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通告划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质料管理赔偿挂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用度,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赔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体确实难以告竣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事情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久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实时足额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津贴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用度,并摆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用度。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赔偿费、安置津贴费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宣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思量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域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生长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宣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赔偿尺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根据先赔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接纳重新摆设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钱币赔偿等方式给予公正、合理的赔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暂时安置等用度予以赔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正当的住房产业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用度主要用于切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度的筹集、治理和使用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赔偿用度的收支状况向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宣布,接受监视。

克制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元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谋划,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赔偿费尺度和移民安置措施,由国务院另行划定。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凭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尺度,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举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元应当持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元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可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都会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元,根据国务院划定的尺度和措施,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用度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详细使用治理措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元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条约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划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都会计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暂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都会计划区内的暂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都会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凭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暂时使用土地条约,并根据条约的约定支付暂时使用土地赔偿费。暂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根据暂时使用土地条约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修建物。

暂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凌驾二年。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都会计划举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条约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元打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划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根据乡村和集镇计划,合理结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切合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划定管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元、小我私家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配合举行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管理审批手续。

根据前款划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乡镇企业的差别行业和谋划规模,划分划定用地尺度。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管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凌驾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尺度。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域,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实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接纳措施,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尺度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切合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乡村计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只管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体例乡(镇)土地使用总体计划、乡村计划应当统筹并合理摆设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情况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划定管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勉励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使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卖力全国农村宅基地革新和治理有关事情。第六十三条 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谋划性用途,并经依法挂号的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条约,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计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划定的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集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条约尚有约定的除外。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团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交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团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城乡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制定前已建的不切合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的修建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打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划定收回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收回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条约管理,执法、行政法例尚有划定的除外。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举行监视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视检查的划定。

土地治理监视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治理执法、法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接纳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举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举行勘察;(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停止违反土地治理执法、法例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土地治理监视检查人员推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举行勘察、要求有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治理监视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元和小我私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举行的监视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事情利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治理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事情中发现国家事情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惩罚;自己无权处置惩罚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事情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例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议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卖力人处分。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切合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例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原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根据职责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例定,拒不推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使用总体计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切合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元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凌驾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接纳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衡宇。凌驾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尺度,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元或者小我私家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逾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执法划定的法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送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负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元的征地赔偿用度和其他有关用度,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暂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送还的,或者不根据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例定,将团体谋划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例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修建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必须立刻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议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议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度由违法者负担。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八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执法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八十六条 在凭据本法第十八条的划定体例领土空间计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使用总体计划和城乡计划继续执行。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泉源:中国人大网监制:杜兰萍;编辑:刘菁 李沅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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